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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方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创新方法研究会英文译名:Innovation Method Society缩写:I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并关心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团结、组织从事和关心创新方法工作的各界人士,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动自主创新、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科技部开展创新方法相关领域战略、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划的研讨交流;

(二)开展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工具等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评价工作,推动科学思维层面的教育工作、科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和科学工具的自主创新;

(三)针对我国创新方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与实际需求,开展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和能力建设项目,增进公众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创新方法工具并加强实践,努力开发符合我国创新方法发展的工具;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创新方法相关领域的调研、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咨询服务,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与创新方法研究会有关的图书、音像等资料,介绍国内外创新方法发展动态,推广普及创新方法;

(七)组织国内、国际会议、考察、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同国际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创新方法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会的意愿;

)遵守科研领域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无科研失信与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在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创新方法工作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人员;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方法相关领域在读研究生;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创新方法有关工作三年(含)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工作,从事创新方法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符合1-3条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4.从事创新方法相关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与活动,并支持工作的教育、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的活动;

(三)获得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会的决议;

(二)维护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或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无科研失信与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理事长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十 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

第四十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4929日第3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